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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电工程学院实验室财产管理暂行规定
2018-10-17 00:00   机电工程学院   (阅读)

第一节 总则  

1.1 实验室财产属于学院共有财产,任何个人在实验过程中,都应爱护实验室的设备仪器,若损坏则应由负责人照价赔偿。  

1.2 实验室管理员对实验室财产安全负责,管理员有权且有义务制止损坏仪器设备的行为,并对相关事件做出处理。  

1.2 凡在实验室进行实验、科研或借用仪器设备的人员,均应自觉遵守本暂行规定。  

第二节 实验室财产的使用  

2.1 实验开始前,学生到管理员处领取实验所需仪器设备,并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。  

2.2 实验过程中,实验人员应按实验步骤进行实验,并应按照设备仪器的操作说明进行操作,避免违规操作给仪器设备造成损坏。  

2.3 实验结束后,实验人员应将领取的实验仪器设备清理干净,归还给管理员,待检查完好无损后方可离开。  

2.4 管理员在发放实验仪器设备时应做好记录;实验结束后,应逐一核对归还的仪器设备是否与领用时相符,并检查是否有损坏。  

2.5 在实验进行过程中,实验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摆放在实验室内与本次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,否则后果自负。  

2.6 实验人员由于自己的行为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。若找不出责任人则由实验班级集体赔偿。  

2.7 实验人员对管理员的处理意见不服,在三天内可向院办公室提请复议,若三天仍拒不赔偿,或顶撞管理员,不服从管理者,一律交由院办公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  

第三节 实验室财产的借用  

3.1 实验人员借用仪器必须持有指导老师签名的设备借用单,上面应注明需借用的仪器的名称、规格、数量及使用时间等内容。  

3.2 实验人员借用仪器时应如实填写仪器设备外借登记表,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作抵押,归还仪器设备时退还证件。  

3.3 实验人员在进行实验时应爱护仪器,避免仪器的损坏,若有损坏则应由负责人或班级集体赔偿。  

3.4 管理员在出借仪器时应核对设备借用单、借用人有效证件,当面移交设备借用单所列仪器,并留下借用人证件作抵押。  

3.5 借用人归还仪器时,管理员应当面清点仪器数量、规格型号,是否与借用时相符,并检查有无损坏,若一切正常则退还借用人证件。  

3.6 借用人在仪器借用期间造成的仪器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,对管理员的处理意见不服在三日内可提请院办公室复议;若拒不赔偿或顶撞管理员,则一律交由院办公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  

3.7 借用人因故需延长借用时间时,应提前一天向管理员提交书面申请,上面需有指导教师签字同意,并注明延长时间,到期必须归还。  

3.8 仪器均属贵重、精密仪器,借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使用说明书使用,不得违规操作,避免不必要的损坏。  

第四节 附则  

4.1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采用统一六位数编码管理,前两位数代表其所属实验室,中间两位数代表设备名称、规格,后两位数代表其序号。  

42 实验室所有财产实行盘存制度,每学期管理员对所有仪器设备盘存一次,并就盘存结果上报院办公室,院主管领导对实验室财产进行复核,并根据复核结果,对管理员进行责任考核。  

4.3 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属机电工程学院,自   2008     10     1     起执行,若有变动,另行通知。    

 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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